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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全文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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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