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3-11-17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网站“政府公报”板块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起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优化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近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研究形成了修订后的《评估办法》。本次修订在保持现有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重点聚焦市民群众、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着力提升为老服务便利化、人性化水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1.关于部门职责。综合考虑工作实际和部门意见,在第四条(部门职责),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统一需求评估工作”,与市政府2021年12月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关表述保持一致,市医保局继续承担统一需求评估牵头职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职责分工保持不变。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增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需求评估相关政策协调工作”。

2.关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支持,明确市、区责任。在第五条(评估机构)新增“各区对评估机构可持续运营予以必要的场地、资金等支持”,在第六条(评估人员)新增“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指导市级评估机构加强评估人员培训、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各区支持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参与评估工作”。

3.关于评估流程。在申请环节,增加在线申请通道,第九条(评估申请)新增“首次申请评估的……重度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评估结论有效期满,再次提出申请的,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在评估开展环节,第十一条(评估开展)新增“各区可探索集中评估、线上远程评估等形式,优化评估服务,提升工作效率”。

4.关于评估时间。一是将第十三条(评估结论)中的“统一需求评估等级有关内容”公示时间由14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二是将第十五条(结论的复核和终核)中的“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复核,调整为10个工作日内。三是在“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后面,明确“可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7天内”提出终核申请。四是将第十四条“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修改为“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为有关部门研究将“重度认知障碍等照护等级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老人”的评估有效期适当延长预留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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