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说“新”语】第五案 多套房业主大会表决权争议

发布于: 2021-09-10

案例故事

2018年3月,上海一小区张贴了一则有关同意续聘原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并根据最终结果作出了续聘原物业公司的决定。可是公告一出,却引发了一场业主与业主大会间持续一年多的纠纷。

争议焦点在于,在该小区拥有15套房的一位业主,他手持的15张表决票是应该计1票还是15票

 

事件细节

在业主大会上“有关同意续聘原物业公司”的会议投票结果显示,同意续聘原物业406票,不同意续聘的414票。在梳理表决票过程中,业委会发现另有129张同意票签的是同一个人名字:张某。针对这129张存疑表决票,经核实,均为房产商代表所签。

但这129张票中有114票属于表决票签名与产证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作废。剩下15张表决票签名与产证信息一致,最终业委会认可了这15张表决票的效力。

因此,同意续聘的票数变为421票,同意续聘票多于不同意续聘票。业主大会遂作出上述同意续聘物业公司的公告。

面对反转,不同意续聘的业主对起关键作用的这15张表决票的效力问题产生了质疑。随后业主代表小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主大会有关续聘原物业公司的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小区业委会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已对张某的15张表决票进行了追认,确认了15张票的效力。因此,一审法院遂驳回了业主代表小文的诉请。

业主代表小文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审诉请。

202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二审认定,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仍按一人计算,只产生1张表决票的表决效力,并据此改判撤销了业主大会的原公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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