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说“新”语】第二案 小区架空层 房屋权属

发布于: 2021-05-07

案例故事

沪上某小区共有6幢房屋,期中有一幢房屋的一层为架空层,小区房屋验收交付后,建设单位擅自将一层的架空层改造成三套共400多平米的房屋。多年来其中一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一套作为业委会办公用房,一套由建设单位出租使用,租赁费收入归建设单位所有

业委会认为,该架空层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是配套设施,而相关法规规定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要求建设单位将架空层改造的房屋权属归还业主大会。由于双方协商无果,为此,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架空层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要求建设单位归还架空层配套设施权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建设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法院判决生效。

 

 

专家点评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也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架空层作为建筑物中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一个开敞性空间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只是一种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产权,作为从物,其权利依附于主物,而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它的支配权在业主大会。

 

Q&A

Q-杨老师,听说在法院判决后,由建设单位占用并出租的房屋迟迟没有归还给业主大会。

A-是的,在业委会与建设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要回了房屋,并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年租金约8万,收入进公共收益账户。

Q-一年8万的收益,那十年就是80万呀!

A-是的,在此案例中,业委会最大限度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找回真金白银的收益。

 

案例感悟

 住宅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息息相关,是近年来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矛盾较为集中的领域。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物业管理已经从单纯的专业性行业管理转向综合性社会管理,并成为建设和谐社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主要内容之一。

规范运行、有序操作,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所在;构建和谐社区、建设美丽家园是我们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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